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6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时,因与同事即被害人崔某甲争抢平板车使用权一事,双方发生争执、推搡,继而相互扭打,后被周边同事劝离。期间,卢某某曾用拳头打击崔某甲的胸部。崔某甲被打后,因感到胸部的疼痛逐渐加剧,便于2019年5月14日10时许到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肋骨骨折。随后,崔某某儿子崔某乙向深圳市公安局官田派出所报案。次日凌晨0时许,官田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公司宿舍**房将卢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崔某甲胸部挫伤,CT提示右5-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卢某某对崔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