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委,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利娜,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卢某某与汪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在举行婚礼喜宴时,卢某某的母亲张某某与汪某某发生口角。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卢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在兰考县考城镇郑庄村卢某某家中因家庭事务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汪某某因生气手持菜刀、药瓶称要自杀,被卢某某等在场人员劝阻,后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被激怒,欲与汪某某一起轻生,遂手持菜刀将汪某某颈部划伤,又用菜刀将自己颈部划伤,汪某某受伤后,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积极联系他人对汪某某进行抢救。经鉴定,汪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案发后,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汪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约1.1万元,被害人汪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卢某某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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