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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栋**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9时许,廖某某(不起诉)发现**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冒用其名义贷款了10000元,遂通过**公司另外一名业务员杨凯,将被害人陈某某约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南康购物中心**数码店,同时叫朱某某(在逃)前来帮忙处理此事,朱某某又带来了陈某某(在逃)以及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后因陈某某一时凑不齐钱还款,且廖某某有事先行离开,朱某某、卢某某、陈某某便将陈某某带至南康区**街道办**花园旁的**车业店内。在该店内,陈某某过手机转账还清了廖某某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00元后,朱某某仍不让陈某某离开,并打电话与廖某某商议让陈某某再赔偿10000元。然后朱某某当着陈某某的面假意给廖某某打电话询问处理方式,廖某某在电话中声称如果陈某某不赔偿10000元,就向公安机关报警。因害怕报警,陈某某及其父亲陈学生又转了10000元至卢某某的微信。事后,卢某某分得2000元。

2019年11月5日9时50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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