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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51********,布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无牌号普通三轮摩托车,搭载其老伴陈某某及同村罗某甲罗某乙祖孙(10岁)二人,往自家耕田栽种秧苗。车辆从本县**镇**村家中往六马方向行驶,至麻兴线(麻江-兴义)***KM+***M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卢某某陈某某罗某乙三人身体受伤,被害人罗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某某报警,四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6月11日,民警到卢某某家中对其讯问,其对肇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同日,卢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卢某某赔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39000元,并获得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以无证驾驶机动车、货运机动车载客及未规范操作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甲被致头颈部损伤并颅内积血,胸部损伤并多发肋骨骨折及胸腔内积血等,并系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罗某乙陈述、到案经过、肇事车辆照片、辨认笔录、现勘记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农村地区邻里之间发生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双方年龄较大,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另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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