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41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住本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川CLL079号黑色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厦门路上海路至太原路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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