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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长城牌转型普通货车(蒙D*****),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北涵洞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11月1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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