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60********,汉族,高中文化,铜鼓县**政府退体干部,住铜鼓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铜鼓县**村其婶婶家中为其婶婶过生日时喝了二两左右的洋河海之蓝白酒,后休息至16时40分许,卢某某驾驶其赣******小型汽车回铜鼓家中,17时20分许,行驶至S222省道45公里路段时被交警拦下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l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铜鼓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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