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1〕11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现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1日零时18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69***小型轿车从乐清市区旭阳路(双雁路与良港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