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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7********,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区**园**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其前妻罗某甲及罗某甲的弟弟罗某某、罗某乙因离婚补偿事宜在**镇**村**罗某丙家门口马路上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用空啤酒瓶打伤被害人罗某某左眼部。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眼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认定为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5万元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扣押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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