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70*********,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高县*镇*村*山*号附*号。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高县*镇擅自组织人员滥伐其购买的私人山场林木,造成滥伐林木蓄积54.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你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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