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大吾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法律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初,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山县下口镇六岭关村寺沟自庄滥伐该村集体柳树、杨树共计196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所伐树木立木蓄积为48.7987立方米,其中杨树193株,立木蓄积为47.0547立方米;柳树3株立木蓄积为1.7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照片、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非林地上采伐其所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虽然违反了2009年8月27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但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森林法》对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未明确要求办理《林木采伐采伐许可证》,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决定,故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没有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应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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