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六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刑拘,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向**乡**村村民戴某某转包位于**乡**村“***”、“**”山场的一片林木。2018年11月,由**乡**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采伐桉树蓄积量811.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便雇佣民工进山砍伐林木。案发后,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山场超审批范围采伐林木巨尾桉立木蓄积量40.8186立方米,出材量30.6139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9 年11月19 日主动投案归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缴纳生态修复基金8163.72元,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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