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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滥伐林木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博罗县**镇**村**小组**山处砍伐其种植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有林面积为5.47亩,被采伐的树种为桉树,蓄积为24.4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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