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4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上旬,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潘某某雇请工人,将其种植于忻城县**乡**村**屯** 岭的一片桉树林进行砍伐,并雇请司机把砍伐所得的两车桉原木外运至**乡**木业加工厂变卖。经来宾市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忻城县**乡**村**屯**岭林木被滥伐的树种为尾叶桉,滥伐面积为0.37公顷,立木蓄积量为19.6立方米,出材量为13.7立方米。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卢某某已年满72周岁,身体欠佳,又是国家认定的贫困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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