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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16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1315****,汉族,博士文化,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路**。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8年6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销售假药,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3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经营的澳门“****医疗中心”内向陈某某及其家人开出HEPA及HPV等疫苗处方,并持相应的处方资料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澳门便民药房发放疫苗共35支。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将其中的27支疫苗从澳门携带过关进入珠海,并应陈某某的要求寄存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110号的“******诊所”内,准备交付给陈某某等人。陈某某通过现金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将疫苗的费用共计5万元港币交给被不起诉人卢某某。

2018年4月4日,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HEPA疫苗、HPV疫苗共27支。经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27支疫苗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2018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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