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30日国网**供电公司韩某某来报案称,其在临沂市山东**物业有限公司检查电表时,发现有人私自将电表铅封破坏,造成用户电能表反向、变压器容量与档案不符,有人涉嫌偷电。
2019年5月21日,临沂市山东**物业有限公司将26.5万元暂扣款交至兰山公安分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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