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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4-12-14 admin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2〕31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223211998********,*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兴义市**店上班时,以被害人任某某拖欠工资为由,将被害人放在店内售卖的五双轮滑鞋、三套蝴蝶护具、两个双网背包、三个速滑梅花头盔盗走。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任某某被盗的五双轮滑鞋价值人民币4280元,被盗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2年1月19日,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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