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小区**宿舍等地,通过使用卢某某微信绑定被害人任树林银行****,盗窃任某某内人民币5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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