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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住甘肃省**厂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嘉峪关市**超市**店储物柜内盗得被害人杨某某棕黑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00元、vivo S1手机1部,被告人卢某某盗得现金及手机后将棕黑色背包丢弃。经鉴定,被盗vivo S1手机价值人民币1549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回。

    同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被兰州中川机场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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