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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江阳区茜草镇江东新城小区大门旁,趁无人机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的一辆虎跃牌装载机盗走。随即,以2800元的价格变卖给张某某。卢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金银首饰。经鉴定,涉案虎跃牌装载机价值人民币1280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系癫病所致精神障碍,脑器质性轻度智能损伤,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装载机退还被害人田某某,取得被害人田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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