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05******,穿青人,大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取得被害人卢某甲(卢某某姑妈)钥匙后,使用钥匙进入卢某甲开设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路的**便利店,从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2020年1月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贵阳龙洞堡机场将卢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卢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卢某某与卢某甲属于亲属关系,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卢林举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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