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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2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4时许,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区**号楼一楼门店旁,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蓝色小牛牌电动车一辆。经深圳市光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两轮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在用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718元。2020年7月22日15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在东莞市**镇**大道***厂**路段抓获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并缴获涉案的蓝色小牛牌电动车一辆。2020年7月24日涉案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至被害人张某某。案发后,卢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2日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持有的蓝色小牛牌电动车一辆已于2020年7月24日发还至被害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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