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9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镇,住钦南区**路钦州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上20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从钦州**超市走出来的时,看到该超市出口对面有一个摊位上放有被害人肖某某的一部手机,见四下无人,就将手机盗走后离开该超市回到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肖某某,被害人谅解了卢某某。
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格鉴定,被害人肖某某被盗窃的手机价格为3515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归还盗窃的物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年纪较大,身体患病不适宜关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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