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26,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保县***********屯****号,住德保县城关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9月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到德保县城关镇****附近散步时,捡到被害人李某某丢失的医保卡,当天晚上20时许,卢某甲持李某某的医保卡到德保县城关镇*****附近大参林药店试着刷卡买药,盗刷了李某某医保卡100多元。盗刷成功以后,卢某甲持捡到的李某某医保卡陆续到***附近东方药店、********大药房、****附近****药店等刷卡买补品及药品共计2700余元。
到案后,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被盗刷医保卡金额2704元已由被不起诉人家属偿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被盗刷的医保卡金额2704元已由其家属偿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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