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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聋哑人,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利用事先知道叶某某支付宝账户及密码的机会,采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被害人账户等方式,先后多次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人民币73 765元。后将窃得的人民币用购买彩票、手机游戏充值、个人挥霍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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