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9年3月6日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0306793537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朱家岭村536号沂南县**街道**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沂南县城汉街正道足疗店三楼一房沂南县**街**道**楼**房间做完足疗后,趁足疗技师夏某某出去之机,将夏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部vivoNEX双屏手机(型号,V1821A)偷走。经物价鉴定,夏某某被盗的手机损失价值为2840元。当日18时许,卢某某电话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较小,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已经退还了被盗的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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