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专科文化,海口市开发区**大道**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有限公司,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医院**号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滴水问题上楼查看,经过被害人夏某某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医院**号楼**房)时看见房门未关便进入该房,发现房内无人就打开夏某某放在床边的挎包,将包内现金人民币2805元盗走(面值为100元27张;面值为20元2张;面值为10元5张;面值为5元3张)后逃离现场。当日23时30分,办案民警根据视频监控在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9号楼914房处找到卢某某,卢某某便将盗窃所得现金2805元交出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破案后,2805元已退还被害人夏某某)。卢某某赔偿夏某某人民币11880元取得了夏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28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将盗窃财物返还被害人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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