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绰号多话,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的主要犯罪地在湛江市霞山区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凌晨4时至5时期间,黄某某(已判决)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沙墩村吉祥居公寓一楼门前盗窃了蔡某某、李某某等人两辆电动车电池。
2、2019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黄某某先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康四横路(36号药房斜对面)的湛江市冠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楼门前盗窃了被害人许某某的电动车电池,随即又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金路得发百货对面出租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伍某某的电动车电池。
3、2019年8月6日凌晨3时25分至5时期间,黄某某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沙墩村喜来公寓一楼后门电动车停车处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凌某某、朱某某、李某甲、谭某某等5辆电动车电池,同时撬开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电池盖企图盗窃该车电池,因该车装有警报装置故未能得逞。
得手后,黄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电池卖给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卢某某与黄某某事前通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黄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凌某某、朱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蔡某某、林某某、伍某某、许某某、陆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2019)粤081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黄某某与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5.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