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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穿青人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01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织金县公安局珠藏镇派出所户籍大厅办理业务时,将村民何朝友放在户籍业务办理柜台上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盗走。案发后卢某某于同年10月10日携带盗窃的手机到公安机关投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卢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755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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