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7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遵南社区播州区第六小学旁“佳家生活超市”内,趁超市老板潘某某离开收银台之机,卢某某进入超市收银台秘密窃取货架上零售价分别为100元的三包香烟,准备离开超市时被潘某某发现后当场抓获。经查,卢某某在2020年6月29日至7月10日期间多次在“佳家生活超市”内盗窃物品,价值共计400余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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