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住武胜县新学乡**村**组**号。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下落不明,本院将审查起诉限期延长15日,于2019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中铁十七局沙坪坝火车站工地,采取翻墙的方式潜入工地,盗窃被害人吕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同年12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又至此工地宿舍,将被害人闫某某放置在宿舍床头的一部VIVO X21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病历等;
2.被害人闫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现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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