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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铁检诉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院**街**号。20198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826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5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5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814141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长沙火车南站西广场进站安检口第7号安检机传送带上,将被害人张某某遗忘的一个仿GUCCI牌双肩包拿走后前往候车室乘车至永州,包内有爱迪尔牌Au750钻石手镯一个、石榴石项链一根、仿劳力士手表一块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48元。2019年8月22日下午民警电话通知卢某某未果后,其主动打电话给民警,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物。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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