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嘉善县**街道**小区**幢**室内,窃得同住室友被害人岳某某蓝色vivo手机1部(价值为人民币1372元),并将所得手机内的人民币5161.58元转走。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将所窃取的手机还给了被害人岳某某,并已赔偿岳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岳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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