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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56********,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小区楼下的工商银行ATM机内取钱,到ATM机准备拿出银行卡插入时发现ATM机界面显示可以取款,遂在ATM机取出5000元人民币并迅速离开。被害人叶某某看到手机短信发现银行卡被取走5000元后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17时许在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巷**号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捉获归案,并缴获人民币3600元(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退还被害人14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行为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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