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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7********,汉族,文盲,聋哑人,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窜至景泰县**镇**村发现林某甲(林某乙小叔家)家大门上锁,便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林某甲家院内后将房子过道窗户拉开进入过道,又采用撞门的方式将林某甲家上锁的上房门及耳房门撞开进入房间,未盗得任何东西,后将过道里林某乙放在林某甲家的一辆价值189元赛克牌自行车盗走。破案后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卢某某系聋哑人、初犯、偶犯,其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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