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7********,汉族,群众,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无业。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因被辞退问题来到衡水市桃城区**茶店内索取工资,当时茶店老板丁某某正在招待客人,卢某某趁其不注意,将门店一楼大厅内的一块普洱茶饼及在收银台处充电的丁某某的华为Mate 20 Pro手机盗走。后经衡水市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者市场价格为2250元。案发后,卢某某取得被害人丁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本案被盗财物已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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