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州**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无逮捕必要,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2020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四次盗窃受害人李某某在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的金意陶牌瓷砖(规格:60cmX60cm,型号:K0604931DA),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四次总共盗窃了34片瓷砖,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盗窃34片金意陶牌瓷砖价值1088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所盗瓷砖经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了被害人并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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