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56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某某街35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过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期间,张某某、郑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发起了“BC无界”投资项目。该项目要求投资人购买1000BC币作为入会门槛(入会后有一个账号),之后会员(投资人)可在“BC无界”APP上购买BC虚拟币,并通过发展下线及其自己投资的BC虚拟币获取收益。收益方某某三种: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上涨收益。静态收益指通过锁仓来获取收益(锁仓时间有分10天、30天、60天、90天、180天及360天六种),锁仓10天,会员每天可以根据锁仓币数进行“挖矿”获取0.1%收益,锁仓30天,收益是0.2%,60天,收益是0.3%,90天,收益是0.4%,180天,收益是0.5%。动态收益是指“BC无界”会员系统实行层级排序,会员可收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第二层会员二分之一的挖矿提成收益,第三层的四分之一的挖矿提成收益...(以此类推,每往下一层其收益是二分之一的等比数列),发展的人数越多,获得收益提成越多。上涨收益是指张某某等人通过“BC无界”APP人为操纵BC币的价格上涨(价格从0.02元涨到案发的0.32元),让会员之间交易变现,骗取更多的人加入。截至2018年12月31日,BC平台共发展会员层级55层,平台内会员总账号数5793个。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加入“BC无界”平台,后其继续发展了应某某(另案处理)等下线,现查实卢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人以上,层级有14层。2019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街**号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数据光盘一张、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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