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以洪公(经)诉字(2020)381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曾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屈某某(已判决)等人成立了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多家关联公司,开发了“寻山农场”( 后更名为“寻山优品”) APP网络平台,通过该平台以预售“寻山小香鸡”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与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而按照上下线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参与,从中牟利。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加入**公司,协助刘某某(已判决)在贵州从事传销经营活动。为方便个人获利,卢某某以个人名义在APP上注册并直接获取下线团队收益。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寻山优品”APP后台数据进行鉴定:卢某某在“寻山优品”上有1个省级代理账户,账户所在层级是5层级别,下层级有27层,直接下级会员账号有28个,下级会员账号总数有3637个,提现1346795.61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动到洪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违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但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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