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市场**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3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3月15日下旬,蒋某某(已不起诉)经何某甲(已判决)介绍,向高某甲(已判决)借“炮子钱”3万元,一个星期后蒋某某还了2万元,还有1万元一直没有还。经何某甲催促,2012年4月I5日晚上12时,蒋某某在洋口镇瀛洲宾馆门前将1万元还给了何某甲。蒋某某底下人认为何某甲发信息威胁蒋某某没有礼貌,就对何某甲进行了殴打。何某甲被打伤后到上饶市人民医院医治,并叫高某甲、高某乙(已判决)、何某乙(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到广丰找蒋某某报复。高某甲开着他租来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赣******)载着高某乙、何某乙、陈某某等人,从上饶市区开到洋口镇,寻找蒋某某,没有找到。何某甲就叫他们到广丰县城丰华宾馆去找,陈某某便和高某甲他们一起开车到广丰县城丰华宾馆,在宾馆门前等了约5分钟,发现蒋某某等人从丰华宾馆出来坐上蒋某某的奥迪Q5轿车(车牌号浙******),陈某某他们便开车跟踪蒋某某。蒋某某发现被跟踪,便打电话告诉张某某有人跟踪他,张某某便和“阿义”去找蒋某某,高某甲、陈某某等人在跟踪蒋某某几分钟以后发现蒋某某方的人越来越多,感觉不妙,就调转车头,往上饶方向开回。蒋某某等人反过来跟踪高某甲一行,跟踪到洋口镇鹤山祝家墩原供销社门前十字路口,蒋某某驾驶奥迪Q5车将高某甲等人的车撞停,陈某某一伙人便冲下车,持砍刀砍蒋某某的车和车上的人,砍了之后怕蒋某某方叫来的人越来越多报复,陈某某一伙便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陈某某将所持刀具丢弃。随后接到通知来的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邱某某(已不起诉)、吴某某(已不起诉)、李某某(已不起诉)、朱某某(另案处理)、饶某某(已不起诉)等人持械到处找高某甲、陈某某等人报复,但没有找到,到早上各自散去。卢某某持刀到了鹤山和洋口瀛洲宾馆寻找陈某某、高某甲等人,在瀛洲宾馆卢某某还将宾馆的视频摄像头向上旋转(防止被摄像到)。这次持械斗殴造成两辆汽车(一辆是北京现代轿车,车牌为赣******,一辆是奥迪Q5轿车,车牌为浙******)严重损坏,损失总价值合计人民币72202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接到通知后赶到现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双方打斗还在持续尚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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