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上午,南宁市武鸣区**镇**街的梁某某等人到**镇**村过节时,跟武鸣区**镇**村**屯44-1号的杨某某等人发生矛盾被杨某某用刀捅伤,梁某某受伤后到锣圩卫生院治疗。黄某某(已判刑)等人知道后到锣圩卫生院看望梁某某的过程中又接到杨某某打来的电话称“如果不服气就去高一村找他们”,黄某某遂通过微信、打电话等方式纠集梁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甲、陈某某、陆某乙、林某乙、黄某辛、黄某己、邓某某、梁某丙、尹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后15人已判刑)等锣圩街青年30多人于28日下午17时许,携带枪支、钢管、刀具、斧头等工具分别由梁某乙、黄某乙等人驾乘多辆汽车去**镇**村**屯找杨某某等人斗殴。黄某某一伙到达高一村口的石灰窑附近集中分发工具、手套后开始进村,当黄某某、梁某乙等人行至高一村新圩屯口与杨某某召集来的高一村青年即与潘某某、廖某甲、廖某乙(3人已判刑)等10多人相遇,黄某某下车被杨某某等人用刀顶住,梁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等人手持木棍、钢管、砍刀参与斗殴,期间杨某某被黄某丁开枪击中头部倒地,杨某某经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17年4月18日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持“甩炮”到达案发现场进行围观,但未点然使用“甩炮”积极参与斗殴。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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