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绰号“卢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2********,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9日被黄石市石灰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3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1年4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5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5年10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移送起诉。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9月15日,卫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欲到黄石**酒吧玩,联系其同学汪某某(男,绰号“油某某”)订包厢,说好费用由卫某甲出。之后,汪某某带盛某某等人去了包厢,卫某甲因事未到场,盛某某在汪某某的要求下垫付了包厢费。
2008年9月16日晚,盛某某向汪某某讨要包厢费,汪某某叫其找卫某甲要。随后盛某某电话联系了卫某甲,向卫某甲讨要包厢费。卫某甲拒绝支付。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斗狠,均认为对方不给自己面子,为争这一口气,双方相约在黄石市***夜市门口进行斗殴。之后,卫某甲通知了卫某乙等人,并在黄石市**宾馆碰头,当时卫某丙、卫某丁均在宾馆。卫某丙、卫某丁得知情况后,均打电话给盛某某想调和此事,盛某某没有给卫某丙和卫某丁的面子,卫某甲等人均火冒三丈,卫某丙当场表示去搞。于是,卫某丁带着卫某乙、卫某甲、卫某戊、卫某己(另案处理,均已判决)等人拿着事先原来存放在宾馆的一袋砍刀进行分发。另一方盛某某邀约了卢某丙、卢某甲等人携带折叠刀也赶到了**夜市。
当晚19时许,双方在黄石市***夜市门口碰面后,卫某甲跟盛某某当场发生争吵并斗殴,随即双方当街开始互殴。其中卫某丁等人持砍刀,盛某某、卢某丙持折叠刀,互殴过程中卫某乙被捅伤腹部,盛某某被砍伤腹部,卢某丙、卢某甲手臂被砍伤。事后双方均未报警。
2018年9月,经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08年9月盛某某所受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08年9月卢某丙所受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是否实施聚众斗殴行为以及是否能够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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