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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虚假诉讼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企业主,群众,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欠金某某本息20多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决定将自己座落于金华市区**街道**路***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金某某。二人了解到卢某某的房产因《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无法实施土地性质变更等手续但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过户,随后二人签订了虚假的总价140.8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并预留相应的钱款支付记录。2018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和金某某捏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向婺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了法院出具(2018)浙0702民初14782号民事调解书,而后金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卢某某因觉得吃亏又从其他地方申请了贷款将钱归还给金某某,金某某随即向婺城区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该虚假诉讼事实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12日8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证据证明:

    1.书证:抓获经过、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人口信息、婺城区法院关于卢某某、金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材料、移送函、关于卢某某、金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的报告、执行案件移送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调查笔录、金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房地产买卖协议、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叶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同伙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有坦白情节,未侵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和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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