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桃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丁某某(已故,卢某某岳父)与苏某某等人合伙成立了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使用苏某某名下的昆山***公司的资源进行生产,2018年10月该公司出现经济问题,丁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为了从公司里把投入拿回来,通过曹某某的帮忙,利用曹某某的银行私人账户向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汇款的银行流水,于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1月1日分二十七次伪造了62万元的转帐,并由昆山**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丁某某出具昆山**电子欠曹某某62万元的欠条。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使用昆山**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丁某某出具**电子欠曹某某62万元的欠条并以曹某某的名义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立案,经审理作出(2019)湘092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判决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偿还曹某某本金62万元,将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在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62万元执行至曹某某账户。曹某某获得执行款后转交给被不起诉人卢某某。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为收回其岳父丁某某(已死亡)在昆山**公司的投入,虚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昆山**公司也出具谅解书,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卢某某是主谋和直接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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