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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12221973********,汉族,中专文化,住中山市南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陆续向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购进塑料碎片,因卢某某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张某某向卢某某询问是否有渠道可以弄到增值税发票,后张某某通过卢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由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为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27份品名为塑料碎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为2689615.26元,虚开税额457234.74元,随后,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将该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款457234.74元用于进项抵扣。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贺州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缴纳滞纳金、罚款共计2391632.28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罚款,主动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扣押卢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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