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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8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永康开浙GG****出租车期间,使用**端承揽业务,利用**有限公司软件的漏洞,通过添加虚假附加费的方式骗取**公司财物,非法获利人民币12331.16元。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传唤到案。

案发后,**有限公司扣款人民币493.43元,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退赔人民币11837.73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归案经过、谅解函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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