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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21991********,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卢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东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明知丁某某、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卖口罩实施诈骗,在丁某某、陶某某等人骗得赃款后,为了获得取款费,在自动取款机将赃款取出,累计取出赃款54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卢某某是否明知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有好处费均未能查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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