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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1********,汉族,出生地安徽省砀山县,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路1087集体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期间,卢某某向他人借款后无力偿还,为偿还债务,卢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本人系中国人寿公司职工及父亲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高层的身份,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的钱财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6年起,卢某某编造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班,需要资金做保险公司业绩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财用于偿还自身所欠高利贷及个人债务。卢某某开始以借取少量钱财并于规定时间归还给被害人,同时给一部分好处费为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最终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大量钱财。卢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以自己需要大量钱财用于保险公司业绩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5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2、自2016年起,卢某某编造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班,需要资金做保险公司业绩为由,骗取欧某某钱财用于偿还自身所欠高利贷及所欠个人债务。卢某某开始以借取少量钱财并于规定时间归还给被害人,同时给一部分好处费为手段,骗取被害人欧某某的信任,最终诈骗欧某某大量钱财。卢某某于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以自己需要大量钱财用于保险公司业绩为由,诈骗欧某某人民币125700元用于偿还债务。

3、自2016年起,卢某某编造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班,需要资金做保险公司业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财用于偿还自身所欠高利贷及个人债务。卢某某开始以借取少量钱财并于规定时间归还给被害人,同时给一部分好处费为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最终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大量钱财。卢某某于2017年8月份期间,多次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6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4、自2016年起,卢某某编造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班,需要资金做保险公司业绩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钱财用于偿还自身所欠高利贷及个人债务。卢某某开始以借取少量钱财并于规定时间归还给被害人,同时给一部分好处费为手段,骗取孟某某的信任,最终诈骗孟某某大量钱财。卢某某于2017年5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诈骗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325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5、2016年11月起,卢某某以需要资金冲业绩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60.98万元,其中2016年11月10日王某乙在建设银行新亚支行向卢某某转账5万元,2016年11月11日王某乙在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长春**花园**座**室家中向卢某某转账19.98万,2016年11月17日王某乙在家中向卢某某转账36万,2016年12月30日王某乙在家中向卢某某转账54万,2017年1月23日王某乙在家中向卢某某转账23万,2017年1月25日王某乙在家中向卢某某转账9万,2017年2月5日王某乙在家中向卢某某转账9万。卢某某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偿还债务。后卢某某分多次向被害人王某乙还款人民币8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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