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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10月12日,罗某甲(另案处理)持陈某某身份证在平阳信用联社柳下分社违规开设陈某某名下存折(存折号为101007******),罗某甲和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先后向该存折转入人民币341万元,然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和罗某甲将存折中钱转给他人,其中转给其关系人余某某人民币60万元、张某某人民币150万元、王某某人民币50万元、冯某某人民币12万元,将人民币69万元转入陈某某放置于罗某甲处尾号55818的农商银行卡,并先后安排张某某等人将钱转入陈某某名下尾号55818的农商银行卡,而后由罗某甲办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6万元的银行本票将钱取走。2013年年底,罗某甲持虚假流水单与陈某某进行结算,陈某某于2013年12月开具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条交给罗某甲,2014年1月30日,按罗某甲要求,陈某某开具人民币75万元借条给被不起诉人卢某某。2014年6月27日,罗某甲和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明知(存折号为101007******)流水为虚假流水情况下,仍持虚假银行流水及人民币75万元借条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某。2014年10月1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败诉,要求其支付相关借款及利息。后陈某某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核查存折号为101007******流水时,发现被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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