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镇**村**屯**号,住址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移送审查认定:201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虚构了卢某乙的身份在位于斗门区**镇**路**照相馆认识被害人黄某某。而后,卢某甲谎称其有关系能从事罚没电子产品生意,提供一张购货单以及存有货物照片的光碟给黄某某,让其一起合伙经营。黄某某同意后,于同年5月13至6月10日,先后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867000元。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于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在广东省清远市**区**街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已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卢某甲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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